武汉市代表团与巴西华人文化交流协会举行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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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为最大限度的保障器官供体的人身健康权,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和精神正常时的限制性行为能力人才可以做出自主决定。
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社会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政府虽然与国家在根本利益上一致,但也存在自身的独立利益取向,这是由政府利益实现方式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所决定的。如15世纪之后,西方国家在科学技术和经济等方面后来居上超过中国和阿拉伯国家,其决定性的因素是西欧在中世纪后期建立了一种有利于经济人不断创新的社会机制(即能使资源配置决策权和革新决策权分散化并使成功的革新能获得足够报偿的市场制度)。
我们的国家机关建立的宗旨正是遵循这一原则:不仅强调共产党除了人民的利益之外,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而且强调我们的国家机关除了为人民服务,代表人民的利益外,也没有自己的特殊利益。利益一直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政府利益更是一个敏感性的话题。政府法制机构必须在各种利益集团的矛盾冲突中保持中立,超越局部利益,树立全局观念。张穹,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从行政立法的审查机关来说,当然也要考虑利益驱动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要考虑利益协调的因素,即主要协调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追求利益之间的平衡,通过法规审查工作,大量条文规定的是你应该这样做。
但也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我体会审查一项法规,首先要在部门借法扩权的地方动手,消除这方面的规定,减少立法协调的难度。吴英所犯的罪行为:非法集资。
真正的市场经济体系,公民都有建立金融机构的自由。因为当局者可以从这里了解民意,可以摆脱利益集团的忽悠,做出正确的判断。如果这个社会神经有了病,社会性神经病发作的话,这次是吴英,下一个去死的也许会是这个社会中的任何人。只有神圣了个人权力的社会,才有自由可言。
在杀人犯都要少杀慎杀的所谓司法改革中,一个草根的民间借贷行为,为什么就能惹恼手拿武器的当局,就能非要她拿命来呢?这个问题看起来真的很蹊跷,真的看不懂。让吴英不明不白的去死,这如果还不能触动社会麻木者神经,那就是这个社会神经真的有病了。
让社会活力在主旋律和高压下死窒。从民间财物往来的角度,这个案件属于经济案件,是民不告,官不究的范围。其实通过这里,我们才真正看到,强大的利益集团为什么要杀人了。但为什么这些东西一旦变成钱,就会有罪?看来不在非法合法,问题出在钱上。
其四:吴英被拘后,揭发了一长串官员,现在,不知道这些官员的下落,只知道另一串官员签名,要求借法律之手,杀了吴英,似乎不杀不足以平官愤的样子。本来吴英案不想写什么,因为真的很难过,太关注反而只剩下叹息了。由此看来,杀的不是吴英,而是像吴英一样的那些不识时务者。但作为一个普通百姓,竟然想染指,同样的结果,那你就是死路一条。
没有她的真实意愿,弄100个资产评估公司,其结果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如果是垄断的利益集团或以公有制的名义玩,没有人过问。
但为什么这样一个私权范围内的民事案件,让公权大动干戈,非要置吴英死地呢?假如吴英借的不是钱,而是邻居或朋友家的牛的话,吴英还有罪吗?从现实来看,无论借牛还是借拖拉机,甚至汽车轮船,基本都没有罪。在这里政府剥夺了公民的这项基本权利,又不准在市场上自己交易,就等于剥夺了公民的创业权和经营权。
其三,我们要回过头来看看,本案中只有吴英非法集资的罪名,却没有合法的空间。人家的资产被贱卖了,那么人家的负债应该怎样承担?如果吴英真的出来的话,谁来面对吴英?怎么跟人家算这个帐?你说人家没有还款的能力,人家说有,你怎么办?在这样的巧取豪夺后,最简单的办法恐怕只剩下一条路,那就是一杀了之了,况且他们还有对普通百姓的生杀予夺的权力。是走向尊重普通民众权力,还是走向垄断和官僚资本主义,人们期待着。看来,玩钱也不是问题的根本,根本在于你的财富不能让当权者眼红,当他们眼红时不能没有上面更大的靠山。中国正走向成熟,今天互联网已经成为中国维稳的最大功臣。为什么只有垄断的银行能拿老百姓的钱去赚取巨额暴利,如果老百姓染指,就能被处死。
这是怎样的世道?其二:吴英集资的对象,应该是本案的受害人吧。对于吴英案我关注的很早,因对于民间借贷关注的缘故,我当时觉得,吴英最多拘留几天就会出来的。
但就这样空白,不但对不起吴英,更对自己也说不过去。没有靠山不要紧,不能不跟他们勾结到一起,形成利益共同体。
让普通百姓生活被高物价、低保障所困扰。还是说几句吧,即使吴英最后真的被杀了,也算提前烧个纸钱,比等着蘸她的人血馒头强点。
在这个案件中,吴英自己承担自己的债务,也就是根据物权法的精神,有处置自己债务的权力。改革开放已经确立为中国的既有国策,从吴英案人们会当做未来改革走向的风向标。可我等来的却是两级法院相继给她的死刑判决。触动了垄断利益集团的蛋糕而已。
如果我们连邻里朋友间物权的转借都要冒着生命的危险,这样的社会是个什么社会?这样的恐怖是谁造成的?说穿了,吴英之所以要被杀头,不是她真的犯了侵害民众利益的罪行。可在这个案件中,为什么就会一开始就撇开受害人的诉讼要求,直接动用公权力?别说这个案件中,吴英的资产是不是已经资不抵债了,即使真的资不抵债,也是个民事案件呀?什么时候民事案件非要用杀人来解决了?如果这样的话,公权力能不能对于借贷大量银行资金的国有企业审计一遍,看看有多少不是资不抵债?看看要砍多少脑壳才能平这些比吴英不知道大多少倍的黑洞?这些钱才是老百姓的血汗钱呀。
吴英最大的悲哀在于,一个小姑娘,只会经营企业和整合民间资源,哪懂得这些?不懂不要紧,为了让更多的人懂得,就只好拿她来祭刀了。假如不敢这样做,法律只针对手无寸铁的百姓,那这个法律以及能支撑这个法律的制度,真的令人怀疑。
这是一个人们等待已久却意外来临的判决。吴英以及像吴英一样的广大民众,其基本权利界限在哪里?公权力把手伸进民众的基本权利之内的话,公民随时都有可能会为自己不知道的原因而像吴英一样送命,这难道不恐怖吗?在一个健康社会里,民众的权力界限在所有别人权力界限之外,个人权力是神圣的。
在我看来,吴英案的蹊跷之处有下面四点:其一:中国已经颁布了物权法,物权法的基本内涵是,确立公民都有处置自己所有财物的基本权利。还有吴英入狱前,让她签署的那么多空白委托书哪里去了?吴英名下的资产,是在什么法律条文的支撑下被贱卖的?是谁主张变卖的?在这些疑点不明白的情况下,匆匆杀掉吴英,估计也不仅是民愤官愤问题了,给人一种要急于掩盖什么的印象。以维稳的名义,以建立维持秩序的名义,以产业调整的名义,或以产业振兴的名义,把民众的权力进行轮番挤压,让民间企业在非法中带病生存以致逐渐凋亡。看来钱也不是问题,造成损失更不是问题,主要看是谁在玩钱
对于吴英案我关注的很早,因对于民间借贷关注的缘故,我当时觉得,吴英最多拘留几天就会出来的。以维稳的名义,以建立维持秩序的名义,以产业调整的名义,或以产业振兴的名义,把民众的权力进行轮番挤压,让民间企业在非法中带病生存以致逐渐凋亡。
如果这个社会神经有了病,社会性神经病发作的话,这次是吴英,下一个去死的也许会是这个社会中的任何人。本来吴英案不想写什么,因为真的很难过,太关注反而只剩下叹息了。
还是说几句吧,即使吴英最后真的被杀了,也算提前烧个纸钱,比等着蘸她的人血馒头强点。如果我们连邻里朋友间物权的转借都要冒着生命的危险,这样的社会是个什么社会?这样的恐怖是谁造成的?说穿了,吴英之所以要被杀头,不是她真的犯了侵害民众利益的罪行。